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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考备考|刑法分则中的重要考点:绑架罪之罪数 [打印本页]

作者: xzjwdxh80d    时间: 2020-5-13 10:08
标题: 法考备考|刑法分则中的重要考点:绑架罪之罪数
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绑架罪进行理解并掌握。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接下来跟着中公法考刑法老师一起学习一下绑架罪之成立要件及罪数吧~




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是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在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15周岁)绑架乙后,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绑架罪。

2.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索财型绑架。行为人通过控制人质,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赎金。(非法拘禁被害人→向第三人胁迫索财→第三人担心人质→第三人交付财物)

(2)人质型绑架。行为人通过控制人质要求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但不包括偿还债务,不需要以索财为目的,行为人可能具有财物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等。

(3)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注意】
①被害人必须为“人质”,即第三人会对被害人的安危担忧。如果因为认识错误,错绑了人质,构成绑架罪未遂和非法拘禁罪既遂,择一重定绑架罪未遂。

例如,甲、乙欲绑架钱某的小孩,向钱某索要钱财,结果弄错,二人误将赵某小孩绑架。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二人的行为成立绑架罪未遂。

②第三人通常为近亲属,但是不限于近亲属,只要会为人质安全产生担忧者均可。

③实力控制人质的方式包括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

例如,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属于非强制手段控制人质,构成绑架罪。


罪数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规定取消了原来“绑架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同时增加了故意伤害情节,因此,绑架罪的罪数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不再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但绑架后实施其他过失犯罪(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则应数罪并罚。

(2)结合犯: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即: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

对“杀害”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杀死;另一种观点认为,“杀害”是指杀人行为,包括杀死和杀人未遂。一般认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杀人行为,但是未遂,如果没有造成重伤结果,可以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如果造成重伤结果,则成立这里的结合犯,只定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只造成了轻伤结果,则应以普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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