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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一部按原则,这是为了达到“民告官,告官要见官”的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规则,在法考中自然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负责人出庭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2.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
四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
②社会高度关注案件;
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
④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违规的处理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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